2025年4月23日,山东省能源局下发《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如下:
1、自发自用比例50%,余电全部进现货交易市场!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50%,上网电量全部参与电力现货市场。
对于年自发自用电量低于50%的项目,年超比例上网电量结算部分,由电网企业按本项目同年上网电量平均结算价格在次年扣除。
2025 年1月 23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根据《山东省 2025 年新能源高水平消纳行动方案》文件精神,2025年4月21日前已经备案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可不做比例要求,之后备案的项目按本细则执行。
2、上网模式变更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可根据电力用户负荷、自身经营状况等情况,变更上网模式一次,同时进行备案变更,办理项目接网调整。项目并网投产前,项目投资主体与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应当重新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3、限定并网时间
对于已备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一年内仍未建成并网的,告知投资主体应主动撤销备案,收回并网容量;已开工建设的可申请办理并网意见延期一次,原则上延期不超过6个月。
4、容量不足时措施
当可开放容量不足时,电网企业应当告知项目投资主体并按照申请接入电网顺序做好登记,具备条件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5、应承担相应费用
分布式光伏发电可独立或者通过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聚合等形式参与调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的,发电、用电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原文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能源局起草了《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与国家政策衔接,保障我省分布式光伏稳定发展,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4月23日至2024年4月30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以书面形式反馈: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nyjxnyc@shandong.cn
2.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济南市旅游路28666号山东省能源局新能源处(邮编:250014)
电子邮件或信函请注明“《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意见建议”字样。
联系电话:0531-51763718。
附件: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能源局
2025年4月23日














